申请人:诺比亚-威克吉斯提克林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建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17日对第26666609号“欧比利OBILI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NOBILIA”品牌橱柜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国际注册第798533号“NOBIL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179394号“NOBIL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179394A号“NOBIL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2、被申请人为自然人, 2017年8月至9月期间共注册了198件商标,已经超出实际经营需要,其目的在于囤积商标,而非投入商业使用。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其他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NOBILIA”品牌橱柜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的商业订单、发票、提单、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单及其摘译、销售网点和中国关联公司列表;
2、申请人在上海的关联公司及进口收货单位与各大杂志社、网站、广告活动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
3、申请人“NOBILIA”品牌商品在各杂志上刊登的广告、新闻、户外广告和展厅照片、在中国举办或参加的展览资料;
4、相关媒体对申请人“NOBILIA”品牌商品的简介及报道;
5、相关德国柏丽厨具有限公司CEO的专访报道资料;
6、申请人举办、参加的各种活动现场照片;
7、引证商标和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
8、聘用(劳动)合同书、租赁合同书、安装合同;
9、申请人“柏丽”品牌所获荣誉;
10、在先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2月7日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工作台;镜子(玻璃镜);竹木工艺品;未加工或半加工角、牙、介制品;展示板;家具用非金属附件;软垫;室内窗用百叶帘(家具)”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10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三早于争议商标获得领土延伸保护及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画框等商品上,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6月13日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鉴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时,引证商标二尚未初步审定,故本案还应使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软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争议商标英文部分“OBILIA”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可保护申请人在先合法权益,不再适用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