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红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595381号“Tai Elepha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58491号“欣春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978131号“大象宅配 DA XIANG ZHAI P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9784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498722号“地鑫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4941620号“橡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期限至2020年3月13日,该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未申请续展,上述商标现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Tai Elephant及图”,外文为对图形事物的描述。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至五的图形在视觉效果、构图要素、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共同使用在家具、枕头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