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和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科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7310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24824号“澍泽SHUZ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3448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3448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3448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官网介绍、销售合同、类似商标档案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为图形,与各引证商标图形在视觉效果、构图要素、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化学制剂;原料药;药用酸;抗氧化药;生化药品;医用佐药;医用试纸;化学药物制剂;抗菌剂;兽医用化学制剂”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药用制剂、兽医用制剂、人用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