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健
申请人于2020年07月01日对第25216362号“荷生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中国白酒业经济效益十佳企业,申请人的第1083782号“今世缘JINSH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第1083783号“今生缘JINSHENG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54789号“今生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各引证商标明显知晓,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商业环境,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误导消费者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复印件及光盘):
1、申请人企业变更证明及关联公司证明;
2、认定引证商标一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裁定;
3、申请人企业及“今世缘”所获部分荣誉证书;
4、申请人“今世缘”产品广告合同、销售合同、发票以及广告图片;
5、申请人的相关媒体报道;
6、申请人举办的活动、展销会、参加的公益活动等情况;
7、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8、申请人营销网络分布图及联系方式;
9、申请人部分年份财务审计、纳税资料;
10、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商标作出的部分裁定书;
11、“今世缘”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用户满意度调查评价报告;
12、其他“今*缘”系列商标档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7日申请注册,其初步审定公告后经异议程序我局作出决定其准予注册。争议商标于2019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烧酒等商品上。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8年7月7日至2028年7月6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并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处于有效的专用权期限内,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本案争议商标由文字“荷生缘”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中文“今世缘”、“今生缘”相比较,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争议商标“荷生缘”并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