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DAVIES COLLISON CAVE PTY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43139号“DC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92589号“DC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494748号“DCC DJI CREATORS CL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三、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共存同意声明原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与引证商标一英文、引证商标二显著部分同为“DCC”,在呼叫、字母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法律服务、专利律师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在中国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但申请商标英文与引证商标二显著部分相同,服务基本相同,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