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711219号“SUFRIEND 百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UFRIEND 百邻 45711219

阅读:94101 2021-04-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苏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711219号“SUFRIEND 百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17025号“百邻 Bail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为关联公司,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的同意书…

  申请人:苏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711219号“SUFRIEND 百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17025号“百邻 Bail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为关联公司,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的同意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的《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文字“百邻”与引证商标中显著标识文字“百邻”文字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卸妆用薄纸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纸、卫生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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