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523388号“盛世农源 SHENG SHI NONG Y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盛世农源 SHENG SHI NONG YUAN及图 45523388

阅读:86957 2021-04-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张世威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523388号“盛世农源 SHENG SHI NONG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6006号“盛世康源及图”商标、第6339290号“盛世龙源…

  申请人:张世威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523388号“盛世农源 SHENG SHI NONG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6006号“盛世康源及图”商标、第6339290号“盛世龙源”商标、第7781545号“盛世乾源”商标、第14798618号“盛世林源 SHENG SHI LIN YUAN及图”商标、第15819154号“盛世千源”商标、第15819194号“盛世千源及图”商标、第16148094号“盛世中源”商标、第16644212号“盛世硒源 SHENGSHIXIYUAN及图”商标、第34735460号“盛世农帮”商标、第44803110号“盛世家源”商标、第19745325号图形商标、第44257067号“拉祜农场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三、引证商标十、十二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宽展期中。

  2、我局于2020年9月7日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十的注册申请,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我局于2020年9月14日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十二的注册申请,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显著部分“盛世农源”与引证商标一显著部分“盛世康源”、引证商标三文字“盛世乾源”、引证商标四显著部分“盛世林源”、引证商标五、六文字或其显著部分“盛世千源”、引证商标七文字“盛世中源”、引证商标八显著部分“盛世硒源”、引证商标九文字“盛世农帮”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样品散发、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九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九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况待定,但如上所述,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九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此,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对本案已无实质性影响,为兼顾行政效率,本案对引证商标二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的评审主张缺乏证据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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