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宁市斜桥镇南榨菜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334667号“小小佬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410810号商标经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据此,两商标的所有人已为相同主体,两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