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世威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523351号“盛世农源 SHENG SHI NONG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13083号“盛世丰源及图”商标、第8711456号“盛世绿源 SHENGSHILVYUAN及图”商标、第10473577号“盛玺农源”商标、第11282489号“盛世桃源 SHENGSHITAOYUAN”商标、第15819154号“盛世千源”商标、第15819194号“盛世千源及图”商标、第18839582号“盛世农夫”商标、第19568628号“盛世琦源 SHENGSHIQIYUAN及图”商标、第24156141号“盛世农林”商标、第19580469号“宏麒 HONG QI及图”商标、第20351769号“Nanny Family Farm及图”商标、第19030912号“秀水农仓 XIU SHUI FARM及图”商标、第14727784号“荆山雨露 YANLIANG DISTRICT JINGSHAN RAIN FAMILY FARM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至十三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显著部分“盛世农源”与引证商标一显著部分“盛世丰源”、引证商标二显著部分“盛世绿源”、引证商标三文字“盛玺农源”、引证商标四显著部分“盛世桃源”、引证商标五、六文字或其显著部分“盛世千源”、引证商标七文字“盛世农夫”、引证商标八显著部分“盛世琦源”、引证商标九文字“盛世农林”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物、新鲜蔬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的评审主张缺乏证据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