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京地名京美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和平宾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74662号“和平PEAC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26160号决定,于2020年11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于2017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电视文艺节目”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情况。申请人并未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被申请人使用多年,有巨大的商业价值。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经被申请人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及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酒店客房开机照片;2、2020年2月酒店大堂LED屏照片;3、2019年4月酒店员工俱乐部电视宣传片截图;4、2019年1月酒店文艺晚会LED屏照片。
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1993年9月27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电视文艺节目”等服务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4年12月27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为2017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电视文艺节目”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4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故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电视文艺节目”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