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府(四川)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汇海立方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360491号“天府增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并经大量使用,取得了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953031号“天府软件园OSC TIANFU SOFTWARE PA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794064号“天府书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101476号“天府国际机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657020号“天府 农业信息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719865号“天府软件园 TIANFU SOFTWARE PAP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657742号“天府农信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5816964号“天府国际会展 TIANFU EXPOSI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812934号“天府软件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766796号“天府TIAN F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9732359号“天府国际机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5196495号“天府软件园TIANFUSOFTWAREPA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2314724号“天府软件园创业场 TIANFU SOFTWARE PARH.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45801723号“天府国际会议中心 TIANFU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CEN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1862836号“天府机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存在很大差异,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迄今未有消费者误认和被误导的情况发生。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公司成立揭牌仪式图片、刊载的公司信息、公司章程截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担保、典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指定使用的保险、担保、典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天府增进”,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天府”,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