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欧时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品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30日对第29163233号“麦乐虎MAILEH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系全球最大及最知名的快餐服务集团之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790660号“麦乐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08168号“麦乐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966281号“麦乐酷”商标(第29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966281号“麦乐酷”商标(第30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966281号“麦乐酷”商标(第32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166401号“24小时麦乐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34258号“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2075147号“麦当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36097号“麦当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28161号“麦当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7635711号“麦麦”商标(第29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7635715号“麦当劳早晨全餐”商标(第29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6220130号“麦乐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385723号“麦乐鸡小福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的“麦乐鸡”、“麦乐送”、“麦乐酷”、“麦当劳”等系列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构成对上述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容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三、考虑到申请人在中国市场和在餐饮食品行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势必早已知晓申请人的在先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麦乐星”等多件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此外,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远远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范围,被申请人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试图通过囤积商标的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具有明显的恶意,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仅会导致消费者误认。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大事记、国家图书馆相关检索报告;
2、申请人公司背景及在中国的运营情况、申请人在中国的麦当劳门店地址及联系方式;
3、申请人中国官方网站上中国麦当劳餐厅、“麦乐送”服务等的介绍材料;
4、申请人品牌在全球的排名情况、梅花网出具的证明书及营业执照;
5、梅花网监测到的申请人电视广告及网络广告;
6、申请人的产品宣传材料和广告材料、相关媒体对申请人的报道;
7、申请人在华所获荣誉;
8、以“麦当劳”、“麦”为关键词在百度上进行网页搜索的结果;
9、关于“麦当劳”的相关网络媒体报道、相关裁定;
10、维基百科、百度百科、互动百科、搜狗百科关于“麦乐鸡”商标词条的打印件、系列商标的注册信息;
11、申请人“麦乐鸡”商标在中国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12、国家图书馆的检索报告及慧科中文、中国知网上与“麦乐鸡”相关报道;
13、申请人“麦辣”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网络媒体报道等
14、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企业信息等;
15、在先判例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6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后,于2020年5月7日核准注册在第29类家禽(非活)等十项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七至十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家禽肉制食品、牛奶制品、干食用菌、鱼制食品、水果罐头、腌制蔬菜、肉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五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等商品、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十三、十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3类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第42类餐馆等服务上,截止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3、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于1990年进入中国,其主要商标“麦当劳”被广泛应用于餐厅行业,经过大量使用以及全国性的网络及媒体报道等,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同时,申请人名下还拥有多个“麦”字头的商标,如“麦乐鸡”、“麦乐酷”、“麦乐送”等,上述商标经过活动推广、广告宣传、网络传播以及媒体报道等,在零售小吃、果汁饮料、茶点等与“麦当劳”餐厅有关的商品上也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
该项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2020年5月7日)于2019年11月1日之后,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以及相关程序问题均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9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将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及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首先,对于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禽(非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分别核定使用的茶饮料、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引证商标十三、十四分别核定使用的流动饮食供应、餐馆等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与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十三、十四未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其次,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禽(非活)、牛奶制品、干食用菌、鱼制食品、食用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七至十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家禽肉制食品、牛奶制品、干食用菌、鱼制食品、食用油等商品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麦乐虎”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上相近或完整包含上述引证商标,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之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加之,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第3项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麦当劳”、“麦乐鸡”、“麦乐酷”、“麦乐送”等 以“麦”字头的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大量的使用在相关领域内已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综合上述情况考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七至十二分别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七至十二已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我局已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给予保护,故本案无需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以及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该条款所指情形。申请人援引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申请人有关权益在本案中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我局不再适用该条款进行审理。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