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让-皮埃尔·派拉松
委托代理人:万利格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076982号“FandleLigh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83857号“IL FANA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三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和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别,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