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沙百录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616701号“BR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43076号“BRD及图”商标、第17724817号“博瑞达科技 BRD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且经过申请人广告宣传已被消费者所认可,已具有很高的行业价值。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产品详情图、申请人公司小程序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外文部分“BRD”字母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发电机、机器联动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发电机、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机器、引擎或马达用机械控制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产品详情图等证据,为自制证据,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