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州羽萱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州方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8732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1477766号图形商标、第8625067号图形商标、第7186038号图形商标、第3629539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工厂店铺实拍图、产品实拍图、宣传彩页。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图要素和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领带等、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工厂店铺、产品图及宣传彩页,或未体现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未体现申请商标,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