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甘肃放哈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甘肃华科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844666号“放哈FANGH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51492号“哈放HAVE F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51490号“哈放HAVE F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49012号“哈放HAVE F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撤销复审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742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