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明方德波尔格玫瑰花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277239号“星荷 STARDUS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068327号“星尘电玩STARDU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686027号“星荷孕婴XINGHEYUNY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231547号“星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7511713号“星荷便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320979号“Stardu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732097号“草本佳人HERBEAU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所获荣誉、专利证书、实际使用图片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四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五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1年2月13日第1731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星荷 STARDUST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二、六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货物展出;户外广告”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所获荣誉及实际使用图片等资料未体现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三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张贴广告;货物展出;户外广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