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255317号“星荷 STARDUS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星荷 STARDUST及图 48255317

阅读:104297 2021-05-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昆明方德波尔格玫瑰花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255317号“星荷 STARDUS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812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昆明方德波尔格玫瑰花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255317号“星荷 STARDUS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812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所获荣誉、专利证书、实际使用图片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星荷 STARDUST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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