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跃仁
委托代理人:福建方想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897925号“持久CHIJI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42404175号“持久 经典延时PERFORMA dure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在先已有1577828号“持久CHIJIU”商标,申请商标是该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公众对商品的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在先商标档案、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版权证明、采购合同、发票、实际使用图片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现处于诉讼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持久CHIJIU及图”,使用在避孕套等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效、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的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其他商标的获准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审理的当然依据。
鉴于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情形,故引证商标的最终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