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狄志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937976号“黄河口庆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464234号“黄河口稻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黄河口庆丰”,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豆粉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且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仅为申请商标在米商品上的使用,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其他指定商品上已消减了导致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