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莆田市白金亿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7139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225173号图形(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492460号“承古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6786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970548号“萬豊WAN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现处于诉讼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经过一定设计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图形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构图要素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共同使用在牙膏、化妆品、香料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最终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