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783969号“佳華廣場酒店 KAI WAH PLAZ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佳華廣場酒店 KAI WAH PLAZA及图 47783969

阅读:119924 2021-05-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昆明佳达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783969号“佳華廣場酒店 KAI WAH PLAZ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及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32634号“云英及图”商标(…

  申请人:昆明佳达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783969号“佳華廣場酒店 KAI WAH PLAZ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及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32634号“云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647942号“佳华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而且,该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了极强的显著性,与申请人企业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能够履行让消费者清楚的区分产品的提供者的商标职能。根据对商标局目前信息的查证,存在许多同申请人商标类似的情况的商标在先注册商标先例,因而,申请人商标也理应享有商标局始终贯彻的公平一致的审查原则,而获得核准。与此同时,由于申请人行业的特性,其直接消费群在购买同类产品或者服务时均采取的是理性谨慎的购买行为,即使申请人商标同引证商标同时出现在实际使用中,也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发票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专用期限至2020年5月6日,该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未申请续展,上述商标现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现处于异议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佳華廣場酒店 KAI WAH PLAZA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二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引证商标二的最终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1日

本文《关于第47783969号“佳華廣場酒店 KAI WAH PLAZ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佳華廣場酒店 KAI WAH PLAZA及图 4778396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936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