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正华鑫鸿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228009号“兴裕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2922号“裕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专用期限至2020年5月27日,该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所有人未申请续展,上述商标现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