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321101号“权集迎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权集迎宾 48321101

阅读:48849 2021-05-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任冬瀚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顺金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321101号“权集迎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权集迎宾”,但主体为“权集”二字,“迎宾”在四个字中只处于附属地位,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1556号“迎宾”两个字在外观上可轻易…

  申请人:任冬瀚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顺金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321101号“权集迎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权集迎宾”,但主体为“权集”二字,“迎宾”在四个字中只处于附属地位,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1556号“迎宾”两个字在外观上可轻易区分,呼叫上截然不同,申请人于2020 年1月申请了33类“权集”商标,并于2020年9月注册成功。2020年6月至9月期间,申请人又陆续申请了权集家宴、权集年份、权集迎宾、权集洞藏、权集小坛酿、青花权集、权集金樽、权集御酿等商标作为权集主品牌下的系列商标备用,其中,权集家宴,权集年份已初审通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权集迎宾”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烈酒(饮料);黄酒;烧酒;汽酒;白酒;米酒;含水果酒精饮料;葡萄酒;高粱酒;开胃酒”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标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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