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国科融合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欣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271205号“国科融合GUOKERONGH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9354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816376号“圣鹏中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0511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6863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091024号“国科融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2957793号“国科融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国科融合GUOKERONGHE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市场分析;市场营销研究;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市场分析;市场营销研究;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