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015639号“宏博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宏博网 47015639

阅读:128142 2021-05-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宏乐博文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问鼎乾坤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015639号“宏博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43920号“宏博教育辅导 HONG BO EDUCATION …

  申请人:北京宏乐博文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问鼎乾坤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015639号“宏博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43920号“宏博教育辅导 HONG BO EDUCATION CEN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538656号“宏博育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现处于撤销程序中。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撤销申请已撤回。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宏博教育”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分,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大会;组织体育比赛;流动图书馆;书籍出版;游乐园服务;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动物训练;电子桌面排版”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共同使用在培训、安排和组织大会、流动图书馆、动物训练、翻译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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