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境生物技术(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弼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825654号“I-MAB BIOPHARM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第32633380号“志在数据ZHIZAISHUJ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788370号“愁税通CHOU SHUI T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621873号“爱我园区AI WO YUAN Q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822631号“首道SOULT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309280号“银企汇yinqihui.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资料、官网介绍、百度百科、类似决定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I-MAB BIOPHARMA及图”整体与各引证商标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