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芳氏信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立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210340号“西厢记 WEST CHAMB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64971号“西香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商标本身最基本的区分性和识别性,可以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复审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并经过长时间的使用已经成为具有一定价值的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简介、所获荣誉等。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汉字部分“西厢记”与引证商标“西香记”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含义不易区分,共存于“洗面奶;化妆品;牙膏”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