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呀咿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竹拉沃(苏州)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798191号“同在旅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的崭新商标,具有特殊含义及独特性,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是主观善意的,不是故意模仿他人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47238号“同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982295号“同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意在开创一个崭新的品牌,所有的品牌都要经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同在旅途”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同在”,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寻找赞助;定向市场营销;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进出口代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询价;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