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仲永兴
委托代理人:山竹拉沃(苏州)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854745号“光福聋蚌馒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的崭新商标,具有特殊含义及独特性,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是主观善意的,不是故意模仿他人商标,不会在类似产品当中造成消费者对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47548号“光福集团 GUANGFU GRO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混淆,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部分、整体构成及设计特征、视觉传达出的信息上存在明显差异,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申请与注册是主观善意性的,意在保护一个已使用的商标名称,每个品牌都要经历从默默无闻到名声大噪的过程,申请商标具有特殊的含义,具备了商标应有的区分性,不会造成相关群众的混淆或误认,且已经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及时间精力,倘若申请人商标不能核准注册,这将对申请人造成无法弥补的重大损失。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吴中区光福聋蚌点心店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公司信息;商标使用证据;线上宣传推广。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光福聋蚌馒头”与引证商标“光福集团 GUANGFU GROUP”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光福”,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含义不易区分,共存于“户外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