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精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创亦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058533号“蚁群智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公司成立于 2011 年,是专注于各种“高、精、稀”数控机床研制与生产、全自动柔性生产线制造的高新技术企业。是省内综合性强的公司,没有必要抄袭或仿冒象翌微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产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091265号“蚁群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091266号“蚁群网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沈阳市首台重大技术装备补助项目申请报告书;重大技术装备补助项目意见表;产线照片;设备采购商务合同;发票;装备接受证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显著识别的文字“蚁群”,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