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445655号“楚南御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楚南御叶 48445655

阅读:76028 2021-05-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武冈绿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445655号“楚南御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788268号“楚御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

  申请人:武冈绿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445655号“楚南御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788268号“楚御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将申请商标投入使用,在业界和消费者中有一定的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介绍与说明;产品生产基地、研发团队、专利证书和检测报告;外包装图片;产品实拍;版权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楚南御葉”与引证商标“楚御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含义不易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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