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哈尔滨众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金版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384883号“豆专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文字,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推广使用,已经与申请人产生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其商标宣传及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的“豆专家”组成,指定使用在“植物肥料”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复审商品的使用对象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