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728082号“胖嘚烤涮 pand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胖嘚烤涮 panda及图 46728082

阅读:125574 2021-05-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青岛时光漫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728082号“胖嘚烤涮 pan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51890号“PP 熊猫 PANDA PAINT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

  申请人:青岛时光漫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728082号“胖嘚烤涮 pan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51890号“PP 熊猫 PANDA PAINT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012275号“熊猫朵朵 PAND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审理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七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二、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10855号“大口咬潘达 PAN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721600号“PANDA EXPR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046209号“PANDA EXPR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721599号“PANDA EXPRESS GOURMET CHINESE FOO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502484号“PANDA TEA B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及第25614867号“胖达客 PANDA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八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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