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袁涛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404328号“婴贝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696908号“婴嘉贝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195802号“婴惠贝贝 YINGHUIBEIB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493796号“婴欧贝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011220号“婴淘贝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5115355号“婴花贝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455971号“贝贝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621005号“金婴贝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五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六的商标专用期至2020年11月13日,其所有人到期未申请续展,故引证商标六的商标专用权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五已被我局驳回,引证商标六的商标专用权已失效,故引证商标三、五、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婴贝贝”与引证商标一的构成文字“婴嘉贝贝”、引证商标二的文字识别部分“婴惠贝贝”、引证商标四的文字识别部分“婴淘贝贝”及引证商标七的构成文字“金婴贝贝”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人员招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七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