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宝儿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易标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352836号“宝儿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93318号“宝儿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前两个文字相同,二者在整体呼叫上亦无明显区别。若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会计、寻找赞助等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