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747633号“VPOP维泡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59089号“泡泡玛特POP MA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203829号“好丽友P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195699号“好丽友P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相关网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两者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