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雷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539989号“榔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所申请注册的商品特点与植物没有关联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具有欺骗性,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榔榆”,属榆科、榆属植物,其根、皮、嫩叶有一定的药用价值,指定使用在“医用电极;理疗设备”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