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劳维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卫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988286号“辣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39962号“HOT PEPP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39965号“HOT PEPP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288788、40898598号“小辣椒”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第36309540号“红辣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愿意放弃与引证商标一、四相类似的服务,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审查,申请人将与引证商标的权利人达成共存协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上述状态确定后予以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尚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引证商标三未显示其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五的权利人达成共存协议的文件,引证商标二、三、五仍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张其放弃在与引证商标一、四相类似的服务,故申请人仅就殡仪、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上进行复审,商标局驳回决定在申请商标除殡仪、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上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殡仪、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分别指定使用的安全咨询、互联网域名租赁服务的内容、目的不同,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殡仪、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二的中文含义可译为“辣椒”,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含义相近,申请商标被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三、五中,在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殡仪、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分别指定使用的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代理、殡仪等服务的内容、目的相同,已构成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