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光栖谷健康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388083号“光栖谷 HABITAT FOR NATURAL VITALI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03486号“百果山 BAI GUO 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203506号“百果山 BAI GUO 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204015号“百果山 BAI GUO 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不致引起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0类、第32类复审商品、第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