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龙沙消费者健康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致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814071号“UCI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858658号“UC•I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了异议申请,其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16977号“金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915429号“ELECTRO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4689287号“非赢 SURE TO W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51312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五分别处于驳回复审、驳回状态,其最终效力还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是对之前商标的延伸和扩展,在全球和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关于引证商标四、五的档案页及流程页;引证商标一异议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变更名义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在先商标信息;有关“UC-II”商标品牌产品的介绍和销售信息;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向涉嫌侵犯申请人“UC-II”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发出的警告信,以及侵权人出具的承诺函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四为在先有效的商标;引证商标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中被决定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五已在注册阶段被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五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不致引起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无明确含义相区分,共存于“啤酒;无酒精饮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