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63078号“澜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595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910690号商标、第3867674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4708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经我局决定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一至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8680102号商标、第38689763号商标、第17283019号商标、第17283033号商标、第1814804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五至九)的所有人提交了商标共存协议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五至九所有人签署的商标共存协议,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九整体尚有一定差异,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