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家口龙成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584938号“黄土坡蜜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10462号“黄土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及第22899107号“黄土高坡”(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黄土坡蜜杏”与引证商标一的构成文字“黄土坡”及引证商标二的构成文字“黄土高坡”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材料分发;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