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益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814817号“植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类第15110963号“佳植GOOD PLANTS及图”商标、第32类第15110963号“佳植GOOD PLANTS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733、1733期),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