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文霞怡园餐饮管理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众鹏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532269号“驴小样儿 驴 LVXIAOY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6206382号“驴小仙儿”商标、第29262010号“LUXIAOYANG及图”商标、第10904678号“傻驴儿及图”商标、第15467530号“纯美味驴肉火烧及图”商标、第15463871A号“新上皇XINSHANGHUA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