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博
委托代理人:北京今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870192号“沃特泡泡 water bubbl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扩充注册。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07779号“水泡”商标、国际注册第1243895号“water babies及图”商标、第24419669A号“沃特宝贝 water babies @UK及图”商标、第24419667号“沃特宝贝 water babies @UK及图”商标、第8655558号“Waterbabies”商标、第24419673A号“沃特宝贝 water babies @UK”商标、国际注册第1203817号“water babies”商标、第24419671号“沃特宝贝 water babies @UK”商标、第22707248A号“沃特宝贝 water babies @UK”商标、第42186931号“water babies learn for life”商标、第22707249A号“沃特宝贝 water babies @UK”商标、第44123273号“沃特宝贝 water babies”商标、第44126881号“water babies及图”商标、第44131042号“WATER BABIES”商标、第44131042A号“WATER BABIES”商标、第44132700号“water babi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九、十一已被我局不予核准注册,两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沃特泡泡 water bubbles”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十、十二至十六显著认读部分“water babies”、“沃特宝贝 water babies”在构成要素、整体排列方式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中的“water bubbles”与引证商标一“水泡”在含义上相对应,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培训;游泳训练;健身指导课程”等全部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学;体育健身训练服务;娱乐服务;游泳指导”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十二至十六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注册的商标的具体情况与本案不同,其结论不能当然使用于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