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威海泛威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威海星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134448号“WE AI RIDERS OF 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每个英文单词均有显著特征,具有商标识别性和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WE AI RIDERS OF GO”为普通字体的字母组合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复审商品上,消费者容易将之理解为商品功能性质的描述性语言,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