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国凯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352820号“杏乡 老白瓮藏XINGXIANGLAOBAIWENGC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从2004年开发了“杏乡”系列酒,通过16年的奋斗,该“杏乡”系列酒已经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杏乡”系列商标的延续注册。2、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64174号“老白坊 老白坊及图”商标、第44188140号“老白”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在先商标信息;2、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而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引证商标二为在先申请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烧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包含引证商标二文字“老白”。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