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崔宏图
委托代理人:北京兰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443679号“富安金店 FUANJIND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9520号“富安 Rich Fate FA及图”商标、第4412645号“富安居 FU AN JU及图”商标、第88785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经过使用已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之一的汉字部分“富安金店”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部分“富安”,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部分“富安居”在文字构成、整体认读上相近,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之一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图形在构图特点及整体视觉印象上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在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