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彡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194433号“bai分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456445号“虚白空间 bai及图”商标经审查予以驳回,因此,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91694A号“BAI及图”商标、第47589589号“菜百工匠 BAI及图”商标、第47589590号“菜百传世 BAI”商标、第47589593号“菜百首饰 CAIBAI JEWELRY EST 1956及图”商标、第15889547号“BAI+”商标、第47734251号“典藏金 BAI及图”商标、第19996128号“摆花街 bai及图”商标、第3718136号“菜百 BAI及图”商标、第11695799号“KINGSINTON及图”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9日